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我们暂且不谈张艺谋的电影拍摄的质量怎么样,仅仅从普法的角度上看,算是在普罗大众当中“唤醒”了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关注和理解。

普通百姓基本上都不太清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也不知道这是一条长期被人们称之为“沉睡条款”的法律条文。更不知道第二十条在最近这些年里边发生了一些巨大的变革。

那么,《刑法》第二十条到底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普通人读这个法律条款每个字都能认识,但是从法律专业角度上看,其中却隐含着巨大的迷宫和陷阱。

比如说,什么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什么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是因为这些“法律限制性的术语”,导致了这个条款在中国大地上“沉睡”久矣,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机关,几乎没有真正用这个条款做出过“正当防卫”的判决。

不过,在最近二十年不到的时间里,由于中国法律界,尤其是中国律师界群体的艰苦努力,这个条款正在被一点点地“唤醒”。所以今天,我先讲一个15年前发生的案件,也就是2009年的邓玉娇案。

邓玉娇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上一家名叫“雄风宾馆梦幻城”的年轻女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晚上8点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政府3名工作人员来到这个娱乐中心消费的时候,其中有一个官员强迫要求邓玉娇陪他一起洗浴,但遭到拒绝。然后这几个官员,以肢体暴力对邓玉娇进行骚扰、挑衅和猥亵。邓玉娇在恐惧当中,随手抄起一把水果刀,刺死一人,刺伤一人,随后报案自首,最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然后拘捕了邓玉娇。

这个消息在网络上传开以后,因为这个死者其中之一是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所以故被称作呢叫“邓玉娇刺官案”。

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两位官员的无耻行为,也是引发了民愤。律师、学者、媒体和很多网友都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有人戏称邓玉娇是野三关镇上的当代“抗日英雄”。

在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邓玉娇的母亲做了一个非常正确的决定,她到北京请了两位律师为邓玉娇辩护。虽然这两位北京律师很快就被政府委派的律师替换了,但是由于律师的高调的介入和铺天盖地的这个舆论的压力,还是让刑法第二十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无良官员“无理纠缠、动手拉扯、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过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理障碍(双相),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说免于刑事处罚仍然属于有罪的处罚。也就是说律师的辩护、学者的意见和汹涌的民意,并没有改变检察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当年法院的判决采取了两边都不得罪的这样一种“骑墙式”的这种策略似乎是有效的,邓玉娇没有因此而坐牢,所以她也就放弃了继续上诉,大众最后也只好接受了这个结果。至于是不是真的防卫过当也就到此为止、不了了之了。

这么多年来,人们几乎忘记了邓玉娇这个案件。由于法院在邓玉娇案中的模模糊糊的判决,此案并没有改变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刑法第二十条的理解和适用,只要正当防卫造成了伤亡,基本上就会认为是防卫过当。

我们注意到,在张艺谋的《第二十条》电影里边,有些检察官一段一段的台词,大致都没有超出中国司法界长期以来对刑法第二十条的一种惯性理解

在邓玉娇这个案件当中,学者、媒体和网友的努力,最终当然改变了邓玉娇的命运,但并没有改变第二十条的“继续沉睡”的命运,错案仍旧在不断发生

此后,发生的若干起类似的案件,尽管律师们(主要是律师们而不是检察官)尽力做了无罪辩护,但都没有辩护成功过,争论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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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