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21时45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邱大队民警在新邱区文慧路府东街路段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时,对一小型汽车的驾驶人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曹某某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目前还处于实习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新邱大队对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由于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其驾驶证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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