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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传承弘扬赣鄱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动态管理的规范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

《办法》指出:对传统医药类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该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当地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逐级上报;对申报人为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而其工作单位不是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征求具有法定医疗资质且设置有申报人传承项目功能的县级(含)以上医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