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内出轨,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和第三者确立了“情侣关系”,并且多次赠与“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女方知道后,要求第三者退还款项,但是第三者拒绝退还。女方向法院起诉,最终经法官分析了其中的法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返还原告受赠与的款项。

婚内男方向第三者赠与款项,女方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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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向第三者赠与款项,女方起诉要求返还

张某诉称:其与王某(均为化姓)系夫妻,婚后张某平时在家照看年幼的孩子,王某在外打工。后王某认识了赵某(化姓),并与其确立了“情侣”关系,期间王某多次向赵某转账“520元”“1314”等款项。后张某发现,找赵某理论,赵某表示不知道王某已婚。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返还赠与款2.7万元及利息。赵某表示,王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并与自己确立“情侣关系”,并且二人在“情侣关系”期间为王某花费近1.5万元,还借给王某1.3万元,因此该2.7万元不应当退还。王某则认为,家里收入都是其一个人挣得,有权自行处置,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王某的家庭收入系王某个人所得,但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及伦理道德,与赵某建立“婚外情”关系,赵某虽然辩称其开始不知道王某有家室,但是根据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赵某在得知王某已婚后,仍继续与王某保持“情侣”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至于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或者赵某为王某消费的款项属于赵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赵某在无证据证明王某将从赵某处收受的款项用于张某、王某家庭共同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可以另案起诉王某索要相关款项。最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同意退还王某的转账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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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王某打工获得的款项为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虽然婚后王某一人在外打工,获得工资收入,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后夫妻双方获得的工资和奖金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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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返还被赠与的款项?

律师指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能擅自赠与他人,因此王某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更何况是王某向赵某的赠与,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悖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被赠予的款项。

问题3:如何看待赵某抗辩其借款给王某,若真的存在,则该债务是否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共同债务?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若赵某抗辩的属实,并且王某不偿还该款项的,赵某应当另行起诉王某,至于该债务是否为王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则需要赵某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被用于王某和张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举证的,则无权要求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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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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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本文由沪律网撰写:http://www.02164.net/hunyinjia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