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涉企刑事案件数量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为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特推出《以案释法“护企前行”》专栏,每期选取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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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起至2020年12月期间,蔡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主任的职务之便,冒用多人的身份办理虚假入职手续,先后在该物业管理公司冒名领取工资共计约40万元。

因犯职务侵占罪,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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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吴某某在担任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资金用于其个人购买理财产品共19次,金额共计人民币90.1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569.2元。

因犯挪用资金罪,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这些不法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点,或处于公司的“关键”岗位,或能直接管理、经手公司的财物,存在较大的“作案”空间,容易见财起意。

针对企业职务犯罪,建议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来加强防范工作:事前,通过建章立制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并组织开展日常培训强化员工法律风险意识;事中,以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为抓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排查发现苗头并妥善处理,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职务犯罪行为;事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如分析原因、弥补管理漏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