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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因发布广告,对比阿苯达唑与其他药品,被罚10万元。药店请注意,为药品作宣传,绝不能与其他药品相比较。

一药店被罚10万

因发布“药品比较”广告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文,天津市某连锁药店在网上发布药品违法广告,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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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连锁药店某分公司发布阿苯达唑药品广告,广告中含“选用阿苯达唑驱虫的三大优势:阿苯达唑 杀虫打卵,更高效;副反应少;两片一疗程,仅服一次。VS 盐酸左旋咪唑 效果 对虫卵无效;安全性 可能引起脑炎;疗程 多次服药”等将阿苯达唑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与其他药品作比较的内容。

2023年3月,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违反该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同样适用上述相同处罚。

所以,药店进行“非药”营销活动时,应当注意不要越过上述“红线”。

国家市场总局:

药店被罚20万,因宣传安宫牛黄丸

前不久,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一批医药广告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药店因宣传安宫牛黄丸,被罚20万元。

需要了解的是,安宫牛黄丸为处方药,而处方药广告内容只能出现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

梳理发现,安宫牛黄丸作为明星药,一直是药店的重点关注对象,相关违法宣传案例屡见不鲜。

2023年8月,广西桂林一药店因违法宣传处方药安宫牛黄丸,被罚20万元。据悉,该药店宣传内容如下:

xxx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荡涤体内痰湿癌血,重整人体阴阳纲领,防患于未然。

多部门发文

严管药品广告,OTC是重点

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该文件要求,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按照该文件,以下是相关营销“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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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还强调,要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

来源:药店经理人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