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酒驾醉驾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效震慑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广大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永平警方现将以下6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予以曝光。

案例一:2023年12月7日20时50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RSXX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昌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检结果为131.04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王某某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2023年11月06日00时06分许,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1CXX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昌线75公里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检结果为192.03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王某某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2024年3月9日16时57分,赵某醉酒后驾驶云L5CX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炉塘公路0KM+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检结果为225.16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王某某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2023年12月18日18时35分,字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抱龙线K1+200米(东宝公路K23+200米抱龙村大山神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检结果230.43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王某某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五:2023年10月19日19时27分,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博南路K5+2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检结果为292.5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王某某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2023年10月13日21时35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乐路与龙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检结果为316.41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王某某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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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永平警方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无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永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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