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度电全屋35℃”
“耗电量1小时0.27度”……
以为是“黑科技”带来的“福音”,
结果却是网店的不实宣传。
电暖器宣传乱象如何治理?
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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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家通过网络销售电暖器,
购买页面显示
“1度电全屋35℃”
“耗电量1小时0.27度”
“1分钟温度从15℃以下升至35℃”。
但经第三方机构检测,
实际情况却是
“1度电由17.4℃升高至23.8℃”
“1小时耗电量为1.954度”
“1小时室内平均温度
由17.4℃升高至26.4℃”。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
经营者不实宣传,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遂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
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0万元。
经营者认为,
这是行业内的“惯例”做法,
自己的宣传行为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营者明知不能达到宣传的功能,
故意提供误导信息,
让消费者以为
涉案电暖器节电性能更优,
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判决经营者立即停止不实宣传
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综合考量产品销售情况及整改情况,
判令经营者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不实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对网购商品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而销售网页对商品性质、功能等的宣传,是消费者作出选择判断的重要信息依据。
本案中,为博取消费者的关注、提升产品销量,经营者在消费者最关心的电暖器节电性能、升温速度等重要指标上进行不实宣传,让浏览网页的消费者产生其在省电等性能上具有优于同类商品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经营者的不实宣传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对该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冲击,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院在判令被告停止不实宣传、公开赔礼道歉的同时,还综合考量被告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获利情况、自行整改情况及产品销售等因素,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本案审理中,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经营者支付的赔偿金将归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账户,并承诺专项用于消费公益事项的支出,相关工作的开展亦将受到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消费公共利益。
三、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长期以来,网络上实施的不实宣传行为违法成本较低,助长了经营者为博取消费者关注而故意提供误导信息的行为。本案中,法院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谓“业内惯例”不予支持,判令经营者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通过加大对不实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惩戒该经营者的同时,也警示和引导所有经营者诚实经营,自觉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获得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营造令人放心的消费环境,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更是关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民生重点。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网店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取暖器时最为关注的节电性能和升温速度等方面以明确的数据进行不实宣传,法院依法通过判令经营者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加以惩戒、制止,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同时,也通过个案对所有经营者诚信经营予以引导,进而维护了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为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七条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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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文字:还雪婷
摄影:骆徽仪
漫画:陈洁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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