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且必须为员工缴纳的保险之一,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员工的伤残鉴定,对工伤员工进行赔付,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过程,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相应的工资。

那么,如果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仍坚持出勤,但实际月收入低于健康状态时薪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足相应部分呢?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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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认定工伤后被鉴定为劳动能力致残十级。在治疗期间,结合张某的治疗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27日,但其仍正常出勤。

由于张某工资为计件工资,工伤后张某工作能力下降,导致工资大幅下降。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是工伤,虽是自愿出勤,但公司也应保证其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有的薪资福利待遇,并非按照实际工作情况支付薪资,他感到很是委屈。

张某无奈,只能将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足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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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观点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具体期限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系其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员工支付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本案中,张某工作能力下降导致工资降低,确系工伤引起,这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保障范围。虽然张某自愿放弃休息,主动回到公司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这是其爱岗敬业的体现,但是公司不应该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薪资,而应该确保张某在停工留薪期内能享受原有的薪资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公司补足张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收入减少的部分。

另外,刘律师要提醒大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是法律对每一位“打工人”作出的保障,大家一定要监督用人单位及时依法为自己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