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因置换田地而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经法官到现场勘验并多次组织调解,最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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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与成某系同村同组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莫某、成某的父辈为了各自的耕种需要,将涉案的0.52亩水田予以置换,置换后,成某一家便将置换得来的水田蓄成水塘养鱼,但涉案鱼塘登记在莫某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内,成某在管理、使用。后莫某以口头换地协议不平等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有关部门经多次调解无果。2024年,莫某诉至藤县法院,要求成某将涉案鱼塘恢复水田后原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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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欧兰组织莫某、成某双方到涉案鱼塘,就现状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村干部到场见证,了解事件经过。开庭过程中,欧兰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番努力,莫某与成某同意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某同意用同等面积的田地置换给莫某,莫某需对成某种在该田地的桂树按10元/棵价格进行补偿。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案生案,欧兰于开庭结束的次日便组织莫某与成某就置换水田的四至界线进行测量确认,制作现场勘验图,并清点水田上的桂树。莫某当场将桂树补偿款支付给成某,成某当场将置换水田交付给莫某管理、使用。至此,一起因父辈置换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姚海敏

图 片 | 姚海敏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