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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朋友咨询我关于某类罪名的量刑标准,至互联网遍寻无果,便向在法院工作的另一朋友咨询。朋友查询后告知,本省的确有该类型罪名的量刑标准,但属于内部秘密件,不予公开,所以不能提供。

遂纳闷,法难道不应公之于众的吗?

公元前536年,春秋郑国列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乃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使百姓知道国家法令的内容和要求而有所遵循,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两千多年后的今天,竟还有这样的操作?实在令人费解。

众所周知,高院或中院内部所制有关量刑标准,虽为意见,并非立法,但其在实务中扮演重要角色,指导法官判决,具有重要效力。既为法官实务参考(实为必遵循规则),亦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界限,所以理应公之于众,供监督和遵循。

然此设密令吾不明所以。

实务中,不止一般公众,包括律师前往机关单位调查取证某些文件或资料,拒绝的理由几乎一致——“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提供”。此类莫说是私对公,即便公对公,亦有“根据有关规定不予提供或不予复印”的说辞。

对于上述情形,你若搬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规定反驳,对方便拿出本系统内部规定予以对抗。拿出的规定中最高效力的不过是国家部委内部文件,最低的也有本单位文件。而这尚且算给面子的,不给面子的连什么规定都不跟你说,就是不提供,再见吧您咧。

你很气愤,不禁反问内部规定优先于法律?反问之后呢?唯有乖乖滚蛋。

犹记得多年前,律师法新修,规定律师不仅可以会见,还可以了解案情。律师们兴致冲冲跑去会见,结果告知还是不能了解案情。律师说法律改了啊,对方单位说我们不是律师,不按律师法办事。后来,各地公检法司联合出台规定,才保证该项规定落地实行。

其实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比这可笑的还有,时至今日,有些单位甚至有些部委的内部规定,明显违背上位法规定,但是依然下发,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真是奇葩。刑诉民诉等基本法律他们可以不遵,内部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要挨处分。

由于基本法律对一般行政行为是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但内部规定是硬生生的带惩罚措施的。趋利避害的人性,就算是你,你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而说到底,还是有些行政单位的领导。对,主要是领导,法治意识淡薄。所以法律知识的课应该上一上,思维也要变一变。而根本上看是维护自家一亩三分地的利益,实际上这种维护是短浅的,是缺乏自信的表现。

愚以为,与公众利害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应该公之于众接受意见和监督。如考虑到有关因素,亦可依法定程序向特定对象公开。自己捂着遮着,反而有瓜田李下之嫌,惹人怀疑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企图。堂堂正正为公,反倒无人苛责。

同志,你可长点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