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按用人单位既有规章制度和考核指标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增设不予发放销售奖金的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某电梯公司的财务年度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2021年1月13日,赵某与公司签订年度目标奖金协议,就2020/21财年八项内容约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奖金占比。2021年9月16日某电梯公司召开修改员工手册听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公司工会予以确认。新版《员工手册》于2021年9月18日生效。公司向赵某送达该手册,赵某对其中新增加内容不予认可。2021年10月赵某提出离职。后要求某电梯公司支付台量奖金、年度目标奖金等。

法院认为,新版《员工手册》中的修改和公示程序虽符合法律规定,但生效于2020/21财年结束前12日,以此否定赵某已按照修改前的规章制度和协议获取奖金的权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新版《员工手册》中新增规定对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已与劳动者就绩效奖金达成协议或存在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本案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形式上虽符合法律规定,但侵害了劳动者的信赖利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认定相关内容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利于引导企业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制定及修改规章制度。

摘自南京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4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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