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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青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服务 民事诉讼

在当前的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模式下,代理销售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新产品的推广与销售上,产品的生产商往往在全国各地委托代理商进行销售。

正是基于代销业的这种特点,特别是在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中,当事人通常选择约定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以保障委托方的权益。

但是,在委托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违约方往往会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低,法院如何判定呢?

让我们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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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

请求法院调低

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书》,委托贸易公司在江苏省盐城市独家经销其婴儿润肤乳产品,供货单价为每盒70元。

若违约销售,则按照医疗科技公司实际发货数量,或贸易公司最近一次采购数量,乘以市场零售价的5倍计算赔付金额。

协议上载明的市场零售价为每盒228元。

协议履行过程中,贸易公司从医疗科技公司进货后从未在指定渠道销售,而是在其他渠道进行网上销售。

医疗科技公司发现违约情况后,对贸易公司进行了处罚,但之后贸易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继续进行网上销售。

医疗科技公司遂根据贸易公司的最后一次进货数量2,160盒,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主张违约金2,462,400元(2160元*228元*5倍),但贸易公司仍未予理睬。

医疗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诉讼中贸易公司辩称,医疗科技公司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且贸易公司采购单价为每盒7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228元已经是贸易公司采购单价的三倍,业务期间贸易公司获取的毛利润不到30万元,医疗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畸高,请求予以调低。

2

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高

应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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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这是针对赔偿性违约金而言,是在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的情况下采纳的标准。

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往往守约方的损失难以具体估量,损失并不能作为考量约定违约金高低的唯一指标。

具体到本案:

其一,案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市场零售价的5倍,而市场零售价已是贸易公司采购价的3倍。

在贸易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应按采购价的15倍支付违约金,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二,医疗科技公司基于特定的价格体系以单价70元向贸易公司供货,与其他价格体系或销售平台的单价无关,医疗科技公司直接以市场零售价与案涉单价之间的差额计算直接损失,缺乏依据。

其三,案涉协议仅履行了5个月左右的时间,尚不足以对医疗科技公司开拓市场、稳固商品声誉的目的造成较大影响。

且在代理销售期间,贸易公司总计向医疗科技公司采购了14940盒产品,单价为70元,总价为1,045,800元。

而医疗科技公司按照案涉协议约定标准主张的违约金达到了2,462,400元,远远超过了贸易公司采购产品的总价,显然过高。

如不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则会造成贸易公司与医疗科技公司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缔约能力、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以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结合过失规则、违约方获利情况、合同履行时间长短等因素判定。

按照贸易公司获取利润的3倍即90万元作为酌定基准,扣除合同内其他货款、保证金等费用后,判定贸易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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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独家销售代理合同中常见的违约金过高问题,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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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家销售代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应结合委托方研发生产产品、建立销售体系以及开拓市场投入的大量成本,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比例,从而预防恶意违约行为的产生。

2.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受托人存在违约行为,

应当立即发出书面文件阻止该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且留存相关沟通记录或书面材料。

否则未来发生争议时,可能会由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减轻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

应尽量搜集固定受托人因其违约行为获利,以及委托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在法院综合考量违约金比例时可提供证据支持,尽最大可能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1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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