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0年11月9日入职雨花公司,担任销售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20日19:07,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伤,路人报警后,黄某被送医救治,但最终因伤势过重,于2020年11月23日10:46死亡。
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私家车闯红灯,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黄某的家属认为黄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便于雨花公司沟通工亡赔偿事宜。但最终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协商无疾而终。
2020年12月24日,黄某的家属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被告知需提供黄某与雨花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于黄某未与雨花公司签劳动合同,于是黄某的家属在2021年1月7日向当地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确认黄某与雨花公司在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后,最终认定黄某与雨花公司在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黄某家属便再次去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在2022年7月14日作出结论:黄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后黄某家属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向雨花公司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仲裁审理后裁决雨花公司向黄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黄某家属不解金额为何少了10万元,是否还有必要去法院起诉。
评析
《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每年都会公布新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的数据,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在近十年里也是逐年递增。
法律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实践中,像雨花公司这种不配合的情形不在少数,再加上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导致工伤认定的道路非常漫长。
最终工伤认定作出后,工伤赔偿标准以事故发生时为准、还是工伤认定结论作出时为准,又或是以起诉时为准?
本案中,黄某在2020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结论是在2022年7月14日才作出。黄某家属在仲裁时,是以2022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向雨花公司进行索赔。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分别按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仲裁委以黄某2020年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标准,裁决雨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没有问题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36420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
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85020元
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72320元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23900元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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