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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并非只要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入罪。行为人因过失或迷失道路、方向等原因,误越过国(边)境的,不构成本罪。边境地区的居民为探亲访友、赶集、从事国境作业或生产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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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应以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判断既未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未能越过国(边)境,进入对方国家或我国境内的,不能认定为既遂。

在司法实务中,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能认为仅限司法解释列举的范围与种类。例如,有观点就认为,对于转道跳板型的偷渡行为也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所谓转道跳板型的偷渡行为,是指通过第三国作为跳板,然后再进入偷渡目的国。在司法实务中,通常由"蛇头"先在容易办到签证的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为偷渡者办理好申请出国所需的法律文书,由偷渡者向公安机关申请旅游、探亲或者商务护照,然后由这些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办妥入境签证,合法出境。偷渡者订妥的联程机票均经过欧洲发达国家,尔后在候机厅、出境飞机上或者境外通过换持伪假证件、调换登机牌等实施偷渡。

"国境"是指相邻国家领土之间的分界线,而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及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边境地区与非边境地区均为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不同区域。将一国领土范围内不同区域之间的分界线也视为"国境"的,不能认为系对"国境"作出的扩大解释。因为这种解释已经超越了"国境"所可能具有的含义,并且破坏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应属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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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我国刑法中的"边境"具有特定的含义,也不宜将此两种行为认定为偷越边境。另一方面,外国人由对外国人开放地区违法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由边境地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的,毕竟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定罪处罚。但对此一立法漏洞,只能通过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填补。如果是民族自治地方,则可依照《刑法》第90条,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认定构成犯罪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