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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就一般减资做了介绍,下面就简易减资和非等比减资做介绍。

九、简易减资

简易减资是形式减资,不得退返出资和免除出资。

相对于一般减资程序上,简易减资不需要通知公司债权人,但是仍需要公告,但是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减资的六步程序: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决议减资、公司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债权人之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向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这些程序中,除通知债权人、清偿或担保外的其他程序仍是不可缺少的。

(一)简易减资目的

公司亏损严重,资本与资产不相符,为了吸引投资和分红,简易减资是方便快捷的途径。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在按照第214条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第214条规定弥补亏损按照下列顺序:税后利润、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新公司与原公司法在弥补亏损方面有区别:原公司法第168条规定,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新公司法允许。原公司法是否允许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未作规定,实践中有案件减资弥补亏损,新公司法则明确允许。

(二)简易减资公告内容

公司简易减资仍需要公告,相信公告不会有很多的内容,简易减资的程序性决议也可以通过公司内档获得。但是,简易减资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数据和资料通过公开途径却不易获得,因此判断简易减资是否合法的证据,外人难以获取。若公司通过简易减资逃避债务将严重债权人权益。

因此,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亏损并没有如第214条和第225条规定那么严重,或者没有实际出资之前及简易减资,都将为瑕疵减资,公司债权人可以按照第226条规定,主张权利。

问题是:涉及简易减资的纠纷中,如何证明公司减资违法,需要观察。即是否对简易减资的公司使用过错推定?或者举证责任倒置,证明简易减资合法的举证责任由减资公司承担?

预计在简易减资变更登记时,行政部门如简易注销一般,将要求公司和股东提供相应承诺。但是,该承诺不等于证明简易减资具有瑕疵。

(三)简易减资弥补亏损和分红

分红的前提是有盈余,即“无盈不分”。若公司亏损严重,股东将长期不能获得分红。减少注册资本如何弥补亏损的呢?就公司财务而言,仅仅是会计科目数字的相应变化,即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此,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弥补负数的未分配利润。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理论上就可以分红了。

实践中,ST飞彩即通过转增资本后减资,予以弥补亏损。

飞彩股份2003年、2004年度发生重大亏损,面临退市。为改善份的基本面,维护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引进中鼎股份,中鼎股份将通过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并成为大股东。

由于飞彩股份累计的亏损金额巨大,长时间内无法用利润、公积金弥补多达7.7亿的亏损额,按规定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飞彩股份通过减少公司资本以弥补亏损,从而使公司转入良性发展的轨道。2006年7月25日,飞彩股份发布未来大股东投资对价方案:

飞彩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决定,先用资本公积金同比例转增,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部分股份送予流通股股东,然后所有股东再同比例减资弥补亏损。

(四)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

有意思的是,减资弥补亏损是否会涉及税负,即涉及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部门有不同的回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28日在网上回复“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01月09日在网上回复“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即可。[i]

建议在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前,咨询税务部门。

[i] 前述两则税务部门回复,作者未在其官方网站查找到,未经确实,敬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