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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李某被公司任命为大区经理后,在下班时间邀请同事聚餐庆祝。但他没有料到,本是高兴事,反而生悲剧。在聚餐过程中,他因酒后冲动误伤自己的直接领导,不仅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撤销了对他的任命,还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对此,李某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李某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李某酒后冲动误伤自己领导,并非工作或者多大分歧引起。据工人日报报道,事情的起因在李某让新来的同事跟在场的人员每人喝一杯酒,似乎被在场的直接领导马某看不过,马某即把酒倒入李某酒杯中说“他是新来的,你替他打一圈”,被李某婉拒。让马某觉得没有面子,遂要求李某称呼其为大爷。或许碍于马某系自己直接领导,李某称呼马大爷后,与另一同事发生口角,便拿起桌子上的骨碟扔向同事。吊诡的是,骨碟没有扔到同事身上,反而将直接领导马某的鼻子打伤。
尽管李某第一时间给公司其他领导发微信解释事发原因,并承诺愿接受各种惩罚。但李某所在公司以李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聚餐,饮酒后言行无状,侮辱谩骂员工、扔东西打员工,最严重的是用骨碟打伤马某,导致马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意外就丢掉工作,尤其是失去刚刚获得的大区经理的任命,李某心有不甘,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仲裁机构认定,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然后,公司不服仲裁,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锋注意到,李某所在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的理由主要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公司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或恐吓、威胁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但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聚餐行为不应当视为公司团建,亦不适用公司内部制度规定”。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驳回了李某原来所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提起上诉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青锋认为,一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李某所在公司败诉,依据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之一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李某聚餐,系李某个人决定受邀约的人员、时间、地点,以及李某从未要求公司给予报销。且当晚9点已超过李某平时的工作时间,李某也确实未从事本职工作等,也就是说,李某误伤马某的行为,并非在工作时间违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青锋在这里还要多说一点的是,李某这起因喜生悲的诉讼发生,在于李某和马某均具有自己职位比别人高,似乎自己就高人一等的观念。认为自己是别人的上司,不论工作上,还是私人聚餐场合,下属就必须完全听命于自己,不得有任何违逆。或许正是这种不良的传统观念根植于大多数人心中,才可能导致社会上不少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更导致了某些方面的不平等,让人明面上不说,内心深处生怨,一旦爆发点出现,就导致不应有的悲剧发生。因此,青锋认为,这种观念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