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通委托人的电话,时间进行了大概一个小时的沟通,事实的经过是:现门店业绩不好,员工也不上进,想淘汰一些员工,想以业绩不达标,不符合公司的考核要求,开除这些表现一般的员工……我听完后,也给了些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也同委托人沟通了如此操作不合理的地方,可能结果是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呀,给委托人带来很大的用工风险,委托人好像也不是很能理解的呀,为什么表现这么差的员工,公司还不能优化呢?今天的委托人的这个咨询问题跟我年初处理过的一个案件非常类似的,不管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收集了多少员工业绩不达标的证据,最终的结果可能也是败诉的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劳动者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已经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且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特别提醒的呀,实际中很大的用人单位都是随心比较大的呀觉得员工不听话,业绩差都可以开除的,殊不知如此给单位带来可能巨大的用工风险!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法律依据呀,不能盲目的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