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情况,防止产生重大误解,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稳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权了解和知晓有关雇佣和劳动条件的信息。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

任建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自身所拥有的,能够决定其是否被用人单位录用,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和职业准入资格、社会保险记录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对于与订立劳动合同无关或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则不能询问,劳动者也无义务回答。如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其结婚生育情况。

任建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任建律师

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2017年度咸阳市十佳律师,2017-2021年度省级优秀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