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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缴足”新规

“五年内缴足”新规

新修改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是新公司法要求公司五年内实缴出资的规定,这点可能是众多修改中,最引人注意的地方。这个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期限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不受此限,二是期限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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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现存公司呢?

如果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现存公司呢?

如果现存公司没有类似约束的话,对于市场上不同时期的公司,就会存在明显不公平。新修改的公司最后一条有一个过渡性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也就是说,现存公司同样不能幸免于“五年缴足”的要求,不过会有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这里提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也正在加紧出台中。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意见征求,如无意外,最终版本应该和意见稿的规定大体相同,而且很快通过。该规定对于现存公司的过渡性安排,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给予3年过渡期,也就是“3+5”模式。3年过渡期内现存公司可以自行修改出资期限至规定的5年期限内,也就是说,最长可以在新公司法实施之日起的8年内缴足出资;

2、给过渡期内的减资程序提供特殊优化,只要公司的股东和董事进行“双承诺”,即使有少量债务(明显低于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债务),也允许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需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减资;

3、主动对出资明显异常实施管理,现存公司:如果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注册资本超过十亿,市场监督部门经调查认定出资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在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金额进行调整;新注册公司:申请登记的出资明显异常的,不予登记;

4、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将实施特别标注。因被吊销、责令关闭,或失联导致经营异常而无法调整出资期限的,将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作特别标注;未按市场工商部门要求调整出资期限的,将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作特别标注。

【注意:以上内容以国务院发布通过的最终规定为准!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