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2020年6月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为高级技术工程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和《竞业限制承诺书》,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王某需履行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不得违规经营同类业务等义务,公司给予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若王某违约,应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20倍支付违约金。王某于2020年8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次日,天津某科技公司向王某送达竞业限制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天津某科技公司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因王某注销收款账户被退回。天津某科技公司曾催告王某提供新的收款账户,但未得到王某回复。天津某科技公司提交证据证实,2021年2月,四川某科技公司宣传网页中出现王某着制服照片;1月至6月期间,王某穿着四川某科技公司工作服早晚开车进出该公司。天津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等。四川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等,两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天津某科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共计2013153.02元。天津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3153.02元,并判令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承诺书》。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天津某科技公司违约金30万元。王某和天津某科技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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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些事项与企业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合理规制市场经济,最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王某属于法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天津某科技公司通过对证据进行公证,证明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与原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四川某科技公司并提供技术服务,王某虽主张其与四川某科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系受邀在该公司进行咨询及指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结合其身着四川某科技公司工服常态化上下班、参加生产线投产成功合照、注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收款账户等情形,认定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及天津某科技公司就案涉纠纷实际支出金额等因素,酌情判决王某向天津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坚持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理念,依法审理高级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能源等高新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合理限制,目的是防止劳动者泄露在职期间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保密事项,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妥善审理该类纠纷,需要平衡企业合法权益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严格审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聚焦劳资矛盾、竞业限制等焦点问题,一方面抓住争议法律关系核心特征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护原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商业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综合考量依法调整违约金数额,平衡竞业限制下的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利益,规范指引劳动者离职后信守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建立公开、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