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纳社保,但是给予一定的费用发放到我们的工资当中去,以社保补贴的名义来给予发放。当然现在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公司来补缴我们员工的个人社保所以说我们现在就要享受到这个社保的待遇,但同时工作单位也要求我们退还这个曾经以现金方式补贴的社保待遇,那么工作单位,这样的做法到底合理不合理呢?

实际上我认为工作单位要求退还社保补贴是无可厚非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毕竟是要通过工作单位来承担相应的社保交费,那么这一点完全是没有问题,但是前提条件是只要企业单位能够为我们正常的去参加一份社保,让我们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到社保的交费,那么即便把这个曾经给我们,发放的社保补贴退还给公司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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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因为由于是企业员工,所以说这个社保待遇是企业单位和个人来共同承担,并且企业单位都是需要承担2/3左右的缴费比例的。那么我们个人只需要承担1/3,并且我们个人所承担的这仅有的1/3的缴费比例是会从我们的工资当中扣除的,我们自己是无需来支付现金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说我们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不应该出现金额由员工本人自己承担,应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来共同承担,而且企业单位是需要承担较大部分的缴费比例,在补交的过程中那么也是一样的,不论是从什么时候补交,企业单位都是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缴费比例,而且在补交的过程中由此而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由企业单位承担,因为毕竟没有正常的来缴纳自己的社保,是企业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说产生的滞纳金也应该是由企业单位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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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情况啊,正常的补缴社保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好的一个事情,因为毕竟我们可以正常的累积自身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了,那么将来就可以获得一份养老金和退休医保的待遇,那么退出所谓的之前给我们发放的社保补贴的待遇。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既然要补交,所以说我们就应该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来进行正常的补交。也就是说你跟现在的这个工作单位什么时候建立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该正常的来补缴我们的社保待遇,一直到现在为止,那么今后也是要正常的来缴费,这样的话才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是符合社保税改的要求,而且在交费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标准来建立相应的社保缴费基数,那么对我们自己来说才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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