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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个人海淘商品在一定限额内可以享受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优惠。有人则从中看到利润,通过组织“买手”海淘,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囤货,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走私犯罪。

基本案情

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在被告人陈某仓库查扣走私进境的药品、化妆品一批,并将被告人陈某、吴某抓获归案。经核查,被告人陈某、吴某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八十九万余元。

近期,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吴某共谋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货物进境销售牟利。组织以高校大学生及其周边人群为主的“买手”,以“买手”个人名义在国内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化妆品、药品、保健品、奶粉等货物,再由跨境电商平台将货物通过快件或跨境电商渠道申报进口,直接邮寄至指定地址。陈某、吴某再重新理货并进行销售牟利。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综合被告人陈某、吴某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化妆品、食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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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法官 谢志刚

国家给予消费者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为方便大众购物生活。而本案被告人通过组织“买手”海淘,本质上是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装成个人海淘物品进境,目的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最终触犯了法律红线,受到了应有惩罚。在此,告诫社会大众使用跨境电商也应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切勿贪小便宜为不法分子充当“买手”。

来源: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