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碧江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市直有关单位共计4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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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审判人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李某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属于“逃逸”,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中,李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个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某最后陈述道:“我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对此深感懊悔,呼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戒,警醒自身,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