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案件终本后, 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阅读提示:执行时效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情简介

一、北京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与被执行人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根据乙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乙公司如发现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2019年6月,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甲公司以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其申请不应予以准许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北京二中院认为甲公司以乙公司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不存在不能执行或没有执行线索的情况为由,主张再次恢复执行应当在二年以内,而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该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京02执异434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甲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2020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执复164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715-1号执行裁定,以甲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

2.《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2月1日实施)第九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规定了依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情形,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一种结案方式,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的原理,同时为避免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此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允许当事人继续行使相应的程序权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715-1号执行裁定,以甲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8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本文作者检索到了以下2个同类案例供读者朋友参考:

案例1: 贵州广某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林某宝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250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终本规定第九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规定了依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情形,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一种结案方式,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的原理,同时为避免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此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允许当事人继续行使相应的程序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即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相当于又有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也就符合了恢复执行的条件。

案例2: 广东省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联供水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99号】中认为,一、关于本案能否恢复对(2000)肇中经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适用的专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前,执行法院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裁定中止执行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在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提供了财产线索的,属于中止的情形消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采取的执行措施及适用的专门程序,即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该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由此可知,虽然根据不同时期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可适用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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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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