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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际签订合同的操作人员,要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么是其他工作人员,二者有区别。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代表人,不需要授权,其本身行为系公司行为,依据为《民法典》第61条第2款。

其他工作人员系公司的代理人,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行为通过代理关系,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依据为《民法典》第170条。

上述情况是对“权限”和“职权范围”(为简便下面统一称“权限”)内而言,若不在“权限”范围内,则构成越权或无权代理,不能适用《民法典》第61条和《民法典》第170条;应该适用《民法典》第504条“表见代表”和《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善意”才能成立,才对公司产生效力。“善意”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表人或代理人越权。新《公司法》第15条,对公司担保的权限限制的规定,属于推定相对人知道的内容,相对人“应当知道”。相对人对此种情况的“善意”负有举证的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合理审查”。

本指南以担保权人(即相对人)视角,依据以上述思路而整理,辅以简短评述。

二、公司担保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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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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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标准

(一)善意标准变化

新《公司法》第15条属于法律对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对公司章程对代表人的权力限制明知,因此相对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i]该“善意”的标准与《九民纪要》有所区别。

在《九民纪要》时代,一般公司(非上市公司)担保相对人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只需要公司能够提供公司决议,无论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即完成形式审查,相对人具有善意。[ii]

《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对相对人的善意标准有所变化,需要满足“合理审查”标准。合理审查不同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严格程度介于二者之间。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合理审查以形式审查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审查章程,该书同时明确指出,相对人需要审查股东、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关联股东是否回避。[iii]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亦是采取与《担保制度解释》相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公司担保的相对人审查义务持相同的观点。[iv]

(二)新公司法下相对人审查标准

按照《担保制度解释》和《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公司担保的相对人,需要审查“决议有无”+“决议适格性”。具体而言,需要审查:

1、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权限的限制;[v]

2、决议有无,决议类型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

3、是否回避,决议是否合法通过;

4、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名册,以审查其身份属实否;[vi]董事身份亦需如此;

5、不需要审查:签名、盖章的真实性。

6、公司声明不免除审查义务。

五、特殊情况审查

(一)、关联方为隐名股东和协议安排实际控制人

相对方合理审查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因其具有公开性。内部协议不具有公开性,相对人没有审查义务。隐名股东和协议安排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而获得身份或权利,相对人无法知道,因此无主动审查的义务。

(二)、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

不需要决议,[vii]不适用新《公司法》第15条。[viii]

(三)、分支机构担保

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担保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且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是否披露该信息。

(五)、豁免审查情形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一是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是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国有独资公司担保

国有独资公司担保分为大额担保和一般担保,大额担保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第32条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一般担保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六、担保无效后果

担保对公司无效,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需要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公司的决议被撤销、无效或不成立的,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即依据该决议所作担保对公司有效。

[i] 参见:王利明:《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合同编解释>第20条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12版,第247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5版,第136页。

[ii] 参见:《九民纪要》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12版,第187页。

[iii]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5版,第136页。

[iv]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12版,第247页。

[v] 参见:王利明:《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合同编解释>第20条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

[vi] 同上。

[vii]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0条。

[viii] 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