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党人说:“如果人是天使,便无需法律。”他们说的这个事儿忒大。不仅人是天使的话,不需要法。法官是天使的话,也不需要法。“这个法官不是人,九天仙女下凡尘。”“她仙衣飘飘、不食人间烟火,更不懂民间的水深火热和恩怨是非。”这种情况,怎么审案断案?
在“法官也是人”这个毋庸置疑的前提下,这篇稿子谈谈在司法的具体实践中,法是怎么变形的,以及哪些变形能接受、哪些变形不能接受的事儿。
一、“法官是人,而且首先是人”的三个例子
例一:
2008年,我母亲身患癌症。那时我还在读博士,晚上看书,白天陪她治疗,晚上和白天插空睡觉。2009年9月份,老母亲癌症复发,而那时我刚刚入职最高法院。办完入职手续后,我要立即转到医院,带老母亲去看病。
刚刚入职就要请假,而且一请,就可能没有期限。刚刚复发,谁也不知道要怎么治疗、要治多久、需要多少时间陪护。反正横竖就是个为难。
我拿着母亲此前的病历去找领导。领导看都没看,直接把装病历的塑胶袋给我推了回来。然后说:“先把家里的事办好,再来上班。”
当时把我感动的不知如何是好。怪不得这领导后来平步青云,经过多部门多岗位发展后,现在在南方某省做了省委副书记。“他是把人性和事情的轻重缓急摸的透透的!”
这是例一,想讲的是:先有小家,而后才有大家。那种舍小家而顾大家,甚至牺牲自己、成全别人的情况,是歌颂的对象,不是生活的常态。
例二:
常有朋友问我一个问题:做民事更挣钱,还是做刑事更挣钱?
我说:“就我经历看,做刑事更挣钱。刑事基本上是要多少是多少,不谈价钱;先收费后办事,不签风险;涉及自由和生命,求着你办。”
民事可就不一样了。外行看,都觉得民事的争议十个亿,签个风险,拿1%做风险回报,还1000万呢!
这就把人心想的太纯洁,把实践想的太单一了。
重大民事案件周期会很长,有的两三年、有的五六年,要想稳稳拿到风险,得保证几个条件:一是,客户几年如一日的信任你。二是,客户非常讲究,说话算话。三是,与客户的风险合同要与案子审理的节点一致。四,也是最重要的是,不能与法官的利益发生冲突。只要发生冲突,他一定会让你的利益大打折扣,甚至根本实现不了。“颠倒黑白不敢做,迟迟不给你判、拆散客户关系,还做不到吗?”
这是例二,想讲的是:法官在案子中也有利益。这个利益不见得是经济利益。不得罪人、听领导话、不沾事儿、不影响升官,以至于孩子要上学、老人要住院,这些都是无形的利益。
要保障律师在案件中的利益实现,必须帮助法官摆脱他的利益困扰。怎么摆脱?这可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就我而言,就是用好主席的“东西风”理论。他的那些利益都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听领导话,可能就会得罪人:不得罪内部同事就可能沾上事儿。“不是东风压西风,就是西风压东风。”你让他几股子风来回转,让有利于你的风占据上风就好了。
例三:
法律圈子特别搞笑,一有什么事儿出现乱象,解决不了了,就有人写文章呼吁:“既要严格执法,更需要担当!”官儿越大,这种呼吁做的越多。
担当?啥是担当!呼吁担当的人,自己担当没有?一件事儿,在一个时间里担当了,件件事儿、一辈子担当没有?担当是呼吁出来的吗?
“呼吁担当”貌似有担当,实际最没有担当。理想战胜不了现实,担当更抗不过柴米油盐。理说不过去了,论证不严谨了,就以呼吁担当草草了事。用于精神自娱还可以,用于解决问题定会无济于事。
近些年,公检法都在搞执法司法的规范化建设,司法局律协也不断处罚问题律师。有些年头,甚至还搞了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但风头一过、问题照旧。这是为什么?
不把改革、整顿和建设,与个人的利益关联起来,永远不可能形成长效机制。人都是自私的啊。
这是例三,想讲的是:从更大群体范围看,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不能用呼吁提升担当,用担当消除乱象,而应当用利益。没有利益支撑的担当,连句空话都算不上。
二、司法中法律变形的实例及可以接受的限度
前面讲了那么多利益的事儿,别有用心的定会想:这家伙正在输出利益勾兑的事儿。“在妓女眼里,谁都是出来卖的。”这话说的没毛病。
但单纯的空对空的反驳,没有力量,还显得“欲盖弥彰”。那就讲个真实的在办的案子吧。用这个例子,说明怎么在办案过程中统筹各方面利益,以及让法律合理变形的问题。
世界四大服装快销品牌的老板,被南方某市的法院判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他欠别人钱,也不多,就七八千万,还不上,就被法院移送到公安抓起来了。
一审判了实刑,二审找到了我。我看了看案卷材料,给中间人答复:“这个案子好办。钱上的事儿,用钱解决。先让他拿出一部分钱,显示出来和解诚意,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和解。取保或者改判缓刑后,再将不足的、未执行到位的部分,分期补齐。”中间人和家属均欣然同意。
接受委托后,我到了二审法院,与法官和书记员当面沟通了案件情况,并讲了我的上述思路和方案。沟通中发现,二审的法官是刑庭庭长,此前他是执行局副局长,把这个案子由法院移送到公安侦查,就是他移出去的。
鉴此,有朋友建议,申请他回避吧,这样更好些。我不想申请他回避,申请他回避,其他人没有足够的动力,一揽子的把这个案子中涉及的问题全部解决掉。
考虑到离开庭时间只还有十多天时间,我当面沟通时提出:“把30号的开庭改为庭前会议,在会上由法庭主持执行和解。如能和解成功,就取保。取保后,案子可以放一年,至于一年后他能不能还上钱,谁也说不准。如果他能还上,那就给他判缓刑;还不上,就给他维持原判。”法官当时说:“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先按这个办法走走吧。”
可七八天过后,书记员给我打来电话,询问开庭能否正常参加。我发现问题不对,立即给法官打了电话。问几个问题:一是,到底是开庭程序还是庭前会议程序?答复说:正式开庭,刑事案件规定的很死的。二是,此前沟通的方案,还算不算数?答复说:先开庭再说吧,有审限的,刑事案件规定的很死的。
好,既然这样答复,就不要怪我不讲情面了。我立即通过公开电话,给他们主要领导反映以此前承办庭长曾在一个程序中参与办理本案为由,要求他回避。半小时后,书记员打来电话说:“由另一人承办该案,原承办人另有工作安排。”
这真不是非要给他难堪。而是如果把这个庭开了,程序走完了,他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了。此前沟通形成的共识,没法落实;一判了之,也没法解决一揽子解决钱和人的双重问题。
更换承办人后,新承办人还是如期把庭开了。开庭过程中,我提出此前沟通的解决方案,并重点讲了证据不足、无罪的几个理由。
庭开完了,案子判不下来了。目前已经两次延期审理。
延期过程中,法院通知要主持被害人和被告人见面,就执行和解的事儿谈一谈。得到这个通知,我立即给检察院的公诉人打了电话。
问几个问题:一是,这庭都开完了,法院又组织和解。你们检察院知道这事儿吗?答复说:不知道啊。“不知道怎么监督!”二是,就民事执行和解,我可以理解,也支持。案子归案子,整个事儿归整个事儿。法院想把整个事儿都一揽子解决掉。我不反对。但和解不通知我,是什么意思?是,和解可以,但不能借司法进行巨额勒索。法院要做的是平衡,而不是偏袒。
公诉人最后说:“我问问他们。”我说:“好,问完给我个答复。”我知道她会问,但不会答复我。因为没法答复。问,就已经达到监督制约目的了。
主持和解时,我到了法庭。见面先问法官,“你这和解不通知我,什么意啊!”他说:“我让当地律师通知你了啊。”我又说:“这是委托执法啊。”两人四目相对,相望两懵逼。
和解程序后,我给他打电话说:“我知道你的难处。证据不足、判有罪,怕办错了,这边闹,担个终身负责。放了吧,怕那边闹,沾上事儿。更怕得罪一审、以及此前的执行法官,特别是自己的庭长!一揽子解决问题,我赞成。主持和解也不违法,不违法就可以做。”“你现在所进行的所有方案,都是我第一次见你们庭长时提出来的,就是不听。最后不还是程序倒流,又回到我的方案上去了?”
法官说:“情况变化,情况变化。多做些工作没关系,只要能解决矛盾。”
鉴此,我又补了一句:“怎么防我就跟防鬼似的。还让本地律师通知我。我又不给你搞歪的邪的,难听的话,我当面给你说,不会在法庭上弄的你下不来台。那样做,你没面子,我更没面子。更关键的是,解决不了问题!”
他无言以对。
讲到这里,我必须再diss一下那帮傻缺死磕,整天在网上虚假宣传,害得我们这些想依法沟通办事的,都很难做。每次都要花很多时间,来给人专门讲,我不搞歪的邪的。人家还不见得信。
例子讲到这里,总结一下这个案子中平衡的利益。我在这个案子中的利益是:能判多轻就多轻,辩护要有效。但欠钱不还肯定不行,法律不允许,我也做不到。法官在这个案子的利益是:首先不得罪庭长。庭长“另有工作安排”虽然不再承办这个案子了,但此前移送公安就是他办的。这公安也抓了,一审也判了,钱没拿回来,把人放了。庭长的脸往哪儿放?其次,不能得罪被害人。毕竟欠人家钱。一分钱拿不回来,把人就放了,人家闹事,咋办?最后,不能得罪刑法。别管实际情况到底是啥样,就在案证据看,确实不构成犯罪。原因很简单,他没钱,早就没钱了。拒不执行是指有钱不还,没钱咋“拒”。
有了这几个方面的利益碰撞和考虑,所以法律在实践中发生了变形:一是,案情简单,但却屡次延期。这是为执行和解、被害人谅解争取时间。可以理解。二是,明明无罪,却不敢下判。这是为不沾事儿,不得罪各个方面寻找时机。“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搞来钱,各方面也就好交待了。三是,执行和解本是执行局该做的、在民事程序中解决的事儿,现在搬到了刑事审判中。这是为了平衡各方面利益。四是,民事上的执行和解不是轻判的法定理由,但肯定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更是为平衡各方面利益。
这些平衡,我认为,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法官是人,他也要在当地生活、工作,很多时候还想着能再进步进步。你让他不为平衡利益而对法律有所变形,不仅做不到,还会被耻笑为“纸上谈兵”和“站着说话不腰疼”。
就这个例子看,凡是涉及执法司法人员自身合法利益,切身利益的事儿,均属于司法中法律变形的因素。这些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你不接受?那你的案子,永远不可能有好结果。“屡次被抬出法庭”是轻的。
三、司法中不可接受的法律变形
我找助理招律师,就喜欢有体制工作经验的。我常说,在体制内锻炼过的,有纪律要求,有法律标准,有领导和同事的挤压和监督。这些东西都是没有体制工作经验的律师所欠缺的。
而这些统统加起来,就是底线。不能接受的法律变形,就是突破纪律和法律要求底线的变形。比如:利益输送和行贿受贿。比如:操纵司法过程。再比如:恶意颠倒黑白。
就这几个“比如”,我再讲几个实例。
一是,操作司法过程。这个问题我屡次写了。因为我常碰到这种无理要求。凡是遇到这种当事人,没别的,就是一顿狂削,别让他给我净想些“狗舔腚、连一张纸都不想废”的好事。我没本事操作司法过程。
有个当事人,这案子还没开始转呢,就要把过程中的每个细节,由谁承办、落到谁手上、能给他拿回多少钱来都商量好。我很不耐烦。就问他一个问题:“你儿子没媳妇,你能做得了他的主吗?”他好像没意识到啥,然后抱怨叫苦说:“哎呀,管不了啊,不听啊。”
我给他说:“管不了?管就是你不懂事。每个人都有自己负责的领域,谁的领域谁做主。多管闲事,容易进监狱。”“另外,你儿子,你亲儿子的事,你都做不了主,你请我根本不是请律师,是请神仙。你让我把公检法每个人、每个部门的主,都做了。我没那个本事。”
“有那个本事的人,有没有?真有。”“就是你上次给我说的你被骗几百万那个。再想这些不着边际的,你还是这样。因为你想要的,是只有谎言才能给的。”
二是,利益输送和颠倒黑白。我们常有人批评“逐利性执法”,我就从来不批评。如果执法没有违反法治框架,逐利该是可以容忍的。
妄想让执法都不逐利,时间长了,报警都没人出警。
逐利可以,但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治底线,不能颠倒黑白,把有罪的办成没罪的,或者把没罪的办成有罪的。另一方面是要进国库,不能进私人腰包。
国家赔偿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抓错人才算错案,多罚点钱进国库不算错案。不进国库,进了私人腰包呢?那就不是国家赔偿法,而是刑法刑诉法监察法管的事儿了。
法律都写着呢,把法律系统的学好,能把握好合法逐利与非法逐利的区别。
我对自己的助理常说:“不要在诉讼中指责对方是恶意诉讼,更不要指责别人谋利诉讼。”法律解决的就是利益问题,法律的整个运转过程就是分配和平衡利益的过程。说人家谋利诉讼,你这不是“抬高对手、贬低自己”吗?更不要说人家是恶意诉讼。首先是没证据。更重要的是,诉讼都是恶意的。鉴此,才有很多律师被人称为“讼棍”。善意的解决方案,不在法律中,不在程序内,也不在法庭上。
在酒桌上!
(本文2024年6月首发于作者本人微信公众号“林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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