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说起:
位于北京的张家和刘家,两家人彼此看中了对方的房屋,双方一合计达成了“换房协议”,约定彼此交换房屋。为此,双方交换了彼此房屋的占有,同时交换了原始的买房协议和相关凭证资料,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
就这样相安无事二十几年,直至有一天张家通知对方,以自己的儿子结婚需要房屋为由,要求对方交还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张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家返还房屋。
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是私下“以房换房”协议是否有效。
“以房换房”其实也是我国不动产权产权变动的一种合法方式。最近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问题,像武汉、佛山等地都推出了房地产“以旧换新”的活动,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以房换房”。
另一种是不同时间上的“以房换房”,拆迁旧改中,被拆迁人选择用新房而不是货币补偿的话,就会签署房屋置换协议,这就相当于用旧房换未来的新房,这种房屋的置换,在法律上还曾经认为有一定的权利优先性,可以对抗新房的抵押权人。
而本案涉及的两个房屋产权人之间的私下互换,法律上属于“以物换物”的易货交易,根据民法典第647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房换房”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达成的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非典型合同。
那签了合同之后,可以凭合同去办理房屋登记吗?
可以。双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专门在一章中确认了“房地产交换”,并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交换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政务服务网也提供了“房地产交换”的线上办理通道,还提供了“换房协议”的范本。
回到开头的案件:
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家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了被上诉人张家的诉讼请求。张家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家在诉讼过程中不承认双方有实际交换房屋产权的行为,但对此无有利反驳证据,对于对方为何持有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以及为什么居住二十几年无异议等事实无合理解释,违背常理。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存在换房协议,刘家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张家主张缺乏依据,驳回了再审申请。(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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