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开庭的人都知道,法官主持庭审结束后,还需要当事人对开庭笔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才算真正结束。这个庭审笔录很重要,可以当作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新证据,有时会将其作为证据向二审法院、再审法院提交,所以庭审笔录不能忽视。

首先,应注意核对笔录,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1、自己所表达的内容是否有错误记录,有的话需要及时向书记员提出要求改正。一般性的文字错误还不要紧,但如果是涉及到名字、金额、日期,法律效力等文字性的错误,应尽量在该阶段让书记员改正,避免在裁判文书出来之后再去改正,更麻烦。

2、自己所表达的内容是否有遗漏需要补充的。现实中的补充意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书记员当时记录的语句比较简陋不全,遗漏了其中的意思;另一种是当时庭审时未表达的,结束后才发现需要补充的新意见。

法律没有区分上述两种补充,但是从庭审笔录的“记录”性质来看,前一种仍属于庭审中表达的内容,按理应当补齐改正后记录,后一种则属于新增的,不符合庭审记录的性质,而且可能影响到对方对新意见发表反驳意见的权利,因此书记员不一定会允许补充,可能会让当事人或律师庭后再提交书面意见或代理词进行补充。但如果书记员不予补正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应将补正申请记录在案。

3、注意对方对庭审笔录的补充更正。如前所述,补充更正的内容有可能是庭审时原先没有表达的意思,为了防止被“加塞内容”或者曲解原来庭审中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同时注意对方提出的补充更正意见,必要时提出异议,或者补充反驳答辩意见。

其次、对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查证庭审录像来解决。

庭审结束确认笔录内容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于记录内容有分歧的,或者当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双方对记录内容因此产生争议,否定当时说过相关内容或者有歧义的,可以通过播放、查证庭审录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则赋予了当事人和律师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法院应提供相关便利。

第三、庭审笔录不限于记载法官、当事人和律师所陈述的内容,全部活动都应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换言之,如果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包括法官等在庭审中如果认为言行有不当,或者对自己的案件处理有利,而书记员没有记录的,可以特别提醒书记员进行记录。这方面理论上没有明确限制,如果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可以要求补充,不补充的,可以如前所述,要求把申请记录在案,或者事后通过查证庭审录像来解决。

最后,庭审笔录在结束后能尽量核对补充修改的,应尽量在当时就当场解决,而且不要嫌麻烦,尽量一字一句的核对。虽然法律规定对笔录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查证庭审录像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总难免有一定的差距,是否每一个庭审都有录像还真不好说!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