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是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3个限制。本案中,报社未对采访者对王某内容的表述,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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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58大活人被报道为死人判赔一万元

通常来讲,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是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3个限制。本案中,报社未对采访者对王某内容的表述,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案情简介

一天王某看报纸,发现报纸报道自己突然离世了。自己明明还活得好好的,说自己死了,王某生气了,把报纸的采访人李某和报社,以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经过核实,采访人李某涉及王某突然离世的相关内容,原本指其爱人去世,而非王某去世,但涉案报道中的内容表述,极易被读者理解为王某本人已经去世。由于报社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责任,导致涉及王先生的报道内容明显失实,报社的报道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判决报社对报道失实内容进行更正,在其报纸及官网上刊登声明,向某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二案件的解析

名誉权是指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也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所以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那司法实践上,是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呢?通常有以下几点:

1.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有降低?这个降低不能仅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2.看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言论是否包含侮辱性内容;

3.看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否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不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

4.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