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开了一个执行异议的听证会,结束后和法官闲聊了几句, 没想到法官和律师一样,也会有“程序空转”的感受和心态。

说实话,这几年“程序空转”的感觉越来越严重,这一方面和程序设计有关,为了更快的解决争议,会设计一个简便的先行程序,如果双方仍有争议的再通过后续的程序进行解决。但是,如果一方本来就没有愿意通过先行程序解决,那此前的先行程序就会沦为一种拖时间的工具。

最早给人“程序空转”的感受就是劳动仲裁。

如果超过终局性仲裁的金额范围,在仲裁不服的情况下,就需要到法院经历一审二审,才能获得最终的生效判决。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给钱,就会充分利用程序拖到二审。这和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不可避免的多了一个仲裁程序,其实对劳动者很不利。仲裁程序的设立本身就是希望更多更快地解决争议,不要全部留给法院,是不是有种问题出在问题本身的感觉?

回到开篇的执行异议,也是“程序空转”高发类型。

例如被执行人的公司没有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后,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未缴纳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法院会先举行异议听证会,出具执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历一审二审才有最终结果,也就是俗称的“一裁两审”。

实际上,相比后面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影响力,执行裁定的结果通常没多大影响,而且无论执行裁定的结果是否对自己不利,几乎都会有一方提起诉讼。因此,各方虽然都会按规定走完程序,但很难从内心真正重视。这导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标准时,各个法院的裁定结果变得随意,本人甚至碰到同一个系列案,同一个市内的两个区法院的裁定结果完全相反(不过后续诉讼的判决结果倒是一致的)。这类执行异议的程序,有时给人感觉就是为了法律规定而“空转”一次,唯一作用就是确定哪一方败诉,去垫付诉讼费起诉而已。

现在的二审程序,也越来越多给人这种“形式化”“空心化”的感觉。

首先,经济不好,为了拖时间而上诉的案件增加,没上诉必要而上诉就会使二审的审理形式化,但这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二审的案件太多,为了把争议实质性化解尽量往一审推,以及控制二审的“改判率”,二审法院会对一审加强诉讼指导(网上甚至曝出某地二审法官直接通过微信指导一审庭审的新闻)。试想如果一审和二审的法官提前讨论过案件了,在没有新证据新主张变化的情形下,二审会改判吗?二审审理不形式化才怪。

另一方面,为了提升二审的裁判效率,许多案件在还没有开庭之前,其实就已经有了实质性的结论,书面审理的案件尤其如此。本人甚至遇到法院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早于发给当事人不开庭书面审理通知书的落款时间。这种情况下,无论代理律师在庭审时表现多努力,书面提交的法律文书多振振有词、多完美,恐怕二审的裁判文书都会“不动如山”。

以上纯属个人的感受体验,不具有代表性,希望司法改革和司法效率的提升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