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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山西省怀仁市杨某诉称,2023年1月14日,其与河北某公司签定《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怀仁市某小区房屋转让给杨。

双方约定,杨支付购房款24万元后,河北某公司承诺于2023年4月份负责领出该房屋钥匙交付给杨。但,至今河北公司未能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杨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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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2024年7月2日,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接受河北某公司委托后,了解到河北某公司承包了怀仁市某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后怀仁建筑公司将部分房地产房屋进行了抵债,河北公司又将抵债房屋转卖给了杨某。但,至今未能拿到房屋钥匙,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了解完情况后,陈少勇到怀仁市某建筑公司进行探访。据,建筑公司负责人介绍,之所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是因为河北某公司抵债房款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入住仍需按规定向城建等部门缴纳部分管理费用共计4.2万元。故此,房屋钥匙没有按时给付。

【调解】

弄清楚了整个案情后,这4.2万元应由谁承担是问题的关键。按怀仁当地房价,同等位置同等面积房屋价款为30万元左右。故此,杨某24万元购房,并不超标。但考虑到本案是以物抵债,完全让杨某承担有些困难。于是,又在河北某公司工作。最后,在怀仁市人民法院张春喜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承担2.2万元,河北某公司承担2万元。遂,怀仁某建筑公司将钥匙予以交付。

后记

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而,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始终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