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活动中,企业时常因为交易频繁、业务关系良好、图省事等原因,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交易。这种做法,虽然节约了交易时间,但是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将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情简介

近日,站街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贵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代理人向法官道尽苦水:“我们与合作伙伴原本合作愉快,曾经每一次交易都签订详尽的合同。因为多次的合作经历都未曾出现违约情况,基于信任,后面图省事就不再签订合同。最近一次交付货物后,对方迟迟未付尾款,这让我们深感心寒,现在也只有通过起诉来追回货款了”。

经审查,从2019年起,原告贵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便向被告贵州某电气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供应电线电缆,合作初期双方均信守承诺,从而逐步建立了深厚的信任关系。自2023年起,双方为了简化流程便不再签订合同。在最近的一次交易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被告在货到15 日之内支付总货款的70%,剩余货款在货到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原告如约交付货物后,被告却迟迟没有支付尾款41万元。原告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都是搪塞拒绝。无奈之下,原告不得不将合作多年的伙伴告上法庭。

考虑到原被双方曾有良好合作基础和深厚信任积淀,且由于未签订合同在案件事实上面临诸多争议,法庭决定先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来解难题。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和协商,双方最终各退一步,就尚欠货款分期支付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得益于诉前调解制度,该起案件虽然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但是本案所暴露出的法律风险亟需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买卖合同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双方产生法律纠纷时,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能面临因缺乏证据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实践中,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因故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应注意留存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证据,防止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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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