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晶晶

吴老师和赵德芳律师最近因某职务犯罪案件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两日听闻,因上诉人要求出庭检察员对有异议的证据宣读一下(没有异议的不宣读),出庭检察员对此颇有微词,情绪激动地说庭审进程已经由上诉人、辩护人把控,云云,并进而对辨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出庭检察员进行口头警告,出庭检察员情绪激动地要求合议庭休庭,合议庭只能决定休庭15分钟。一刻钟后,合议庭成员、上诉人及辩护人均已就位,唯独不见出庭检察员到庭。此时,出庭检察员的助理步入法庭,收拾检察官的电脑、文件、卷宗,离开了法庭。庭外旁听观众反映,出庭检察员气鼓鼓地走了……

听到这则“趣闻”,有些让人忍俊不禁。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笑过之后,又觉得这个“笑话”有些“冷”。作为公诉人,我们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的开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我(们)受某某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每次做这样的宣告,总会感到庄严而神圣,这意味着在法庭之上,检察官不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检察院,身份是“国家公诉人”。

检察机关对出庭公诉工作向来是相当重视的,一直强调出庭公诉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口碑与评价,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编撰过《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等一系列指导出庭公诉工作的文件、业务指导丛书,一直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的理念。然而,好像辩护人不止一次看过发生在某些检察官身上的与前面所讲类似的“笑话”。如,法庭辩论时,有些公诉人完全抛弃理性平和化身“斗士”咄咄逼人,情绪失控,显得强势而无理;有些公诉人全程“低头念稿”,对于辩护意见不做回应,让辩护人自说自话,拳拳打到棉花上。但是,虽然我们的同事有时表现得不够专业,但好在还能“坚守岗位”,中途擅自退庭还是鲜有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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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如何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于公诉人来说,就是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做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这应当是公诉人的“里子”,也应当是检察机关的“里子”。公诉人的客观公正不仅要体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去体现。出庭公诉作为展示公诉人公正司法形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公诉人出席法庭,要求仪表端庄得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这是检察机关的“面子”,而不是检察官个人的脸面。正如前面所说,法庭之上,检察官代表的是检察院,身份是国家公诉人,与辩护人要 “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但显然这位同行有些不顾“面子”,情绪失控,对辩护人出言不逊,不但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而且也不能让庭上、庭下甚至庭外的公众信服,损害的是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

这个“笑话”真的有些冷,当看到偌大的法庭,只留下二位律师,只有他们不敢走,一直在等待出庭检察员回归法庭,等待继续开庭…这一幕,让人感到在中国做律师有时还真是有点难!

然而,这个“冷笑话”还有续集。听说这位出庭检察员擅自退庭后的第二天,在休庭时,她质问吴老师为何将此事发到网上,吴老师说这是事实,为什么不允许说?这位出庭检察员居然说出“你不发视频活不了吗?”这样的话,让人下巴都要惊掉了!

有些检察官之所以如此不尊重律师,我猜大概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职业优越感作祟,将检察官的职责视为“权力”;二是观念陈旧,还停留在检察机关是犯罪的追诉者和惩治者,而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维护当事人权益,主张的是无罪、罪轻,机械地将自己与律师视为对立方;三是自身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学识水平有待提升,进入体制内,自认为拥有了“铁饭碗”,便放弃学习,停滞不前,混吃等死。法庭之上,被律师驳得张不开嘴,不反思自身问题,却将问题归咎于对方是“麻烦制造者”。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在一场关于中国律师的使命的演讲中说“作为律师,苦乐是你个人的感觉,善恶是你的社会形象,成败是你个人的事业,而律师职业的兴衰关系国家的命运。”因为,捍卫权利,无需理由,但总要有人帮助我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是 律师。(陈碧:《正义的回响》)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的一员,我们应当给他们应有的尊 重。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已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检察官出庭表现无疑要直面公众注视, 在庭上的一言一行乃至穿着、仪态都会影响到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形象。因此,我们不能再以“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者”自居了,而是要做犯罪的追诉者和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这样大家的“面子”才会都好看些,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也会更高一些。

(投稿人:赵晶晶,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