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原本恋爱5年才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两年后,即2014年的情人节,儿子的到来,为这个小家增添了无尽的欢笑与希望,两人皆是首次步入婚姻的殿堂,对这份家庭的温馨与责任倍感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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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生活的琐碎与日常的摩擦,如同细沙般悄无声息地侵蚀着这段曾经坚不可摧的情感。在无数次尝试沟通、理解与包容后,双方深刻意识到,曾经那份炽热的情感已悄然褪色,夫妻间的裂痕难以弥补,感情确已走到了无法挽回的尽头。面对这份无力回天的现实,原告王女士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结束这段婚姻。谢劲松律师、王浩(实习律师)代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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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耐心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

调解中,承办法官首先着力促成和好。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同意解除婚姻,现矛盾集中在财产分割及婚生子抚养问题,于是法官转换调解思路,耐心地向二人释法明理,在庭上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以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口,希望他们即使离婚了也应共同为孩子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双方最终就地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在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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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2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婚生子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自2024年8月起于上学期间每周五至周六以及寒暑假期间至少连续一周对婚生子进行探视,具体时间、方式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互相协助;

四、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房屋归原告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被告住房问题自行解决;

五、原告名下微型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金龙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一辆均归被告所有,原告与被告今后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六 、被告所欠4,000,000元债务由被告自行偿还,被告不向原告主张权利;

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10%股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前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享有和承担;

八、双方各自名下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部分账户金额均归各自所有;

九、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谢劲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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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劲松律师
实习律师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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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王浩

离婚案件处理起来十分不易,一旦不小心就会激化双方矛盾,需要耐心引导、仔细倾听。了解当事人的真正诉求,抓住案件焦点,将道理给当事人讲明白,当事人理解了,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矛盾。这份安排,既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决定,也是他们对过往情感的最后一份尊重与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