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秋季的9月,一位化名张女士的顾客在某大型超市选购鲈鱼时,遭遇了一段不愉快的经历。当时,超市生鲜区内既无工作人员协助,也未提供专用的捕鱼工具,仅散落着几个简陋的方形塑料筐。无奈之下,张女士只能利用这些塑料筐尝试捕捉鲈鱼。在将捕捉到的鱼装入袋子时,不幸被鱼刺深深扎伤了右手掌心,鲜血瞬间渗出。由于伤口看似并不严重,张女士并未立即就医,只是简单处理了伤口。

然而,当夜幕降临,张女士发现被刺伤的手掌逐渐红肿并伴随着发热,体温也异常升高。这些症状不仅未能自行缓解,反而在第二日加剧,手掌甚至出现了红肿溃烂的迹象。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张女士立即前往医院求治。经专业医生诊断,她遭受了由鱼刺引发的毒性反应——创伤弧菌感染,并因此引发了右上肢皮肤溃疡及脓毒性休克,生命健康面临严重威胁。经过长达84天的住院治疗,张女士终于得以康复出院。

康复后的张女士,于次年7月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情况进行了评估。鉴定结果显示,她的伤残等级达到了八级,这一结果无疑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沉重打击。张女士认为,自己在超市购物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人民币。

面对张女士的指控,超市方面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张女士在捕鱼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应相应减轻超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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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超市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其经营场所及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或服务,超市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警示及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以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然而,在本案中,超市未能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既未安排工作人员协助捕鱼,也未提供安全的捕鱼工具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导致了张女士在自行捕鱼过程中受伤。因此,超市对于张女士的损害结果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捕鱼过程中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管她最终因鱼刺受伤,但其在面对潜在危险时未能充分预见并采取预防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13.9万元人民币给张女士而张女士则需自行承担剩余的30%责任。

此案不仅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享受购物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对于经营者而言更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