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夫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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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育有原告,原告现年未满18周岁。2010年,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原告由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不低于人民币1300元,被告第一年每月支付13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月为1500元,可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抚养费金额。

该和解协议书生效后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尽职尽责完成抚养原告的义务,反观被告从未关心过原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用也再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及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态度强硬,无法沟通,期间原告教育、就医产生的大额开支均为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个人负担。另外,原定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且物价上涨、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原告还是在校学生,教育费也在增加,原来协议约定的抚育费已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要求。

原告及母亲(法定代理人),求助坻京律师事务所,高彤彤律师代理了此案。高律师接到母女二人的求助以后,确定了诉讼请求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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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高律师指导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整理了所有涉及到的证据,生活费用支出凭证、孩子教育、孩子医疗等,用于证明原告的生活需求及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并要求法院调取了被告的工资证明、收入证明等,用于证明被告的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判断被告是否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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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4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51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牙齿矫正费21,000元、配镜费749元,共计21,749元;

三、自2023年10月起,被告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高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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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彤彤律师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关系变化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均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