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体育课上举办的足球比赛中,两名七年级学生因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另一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学校与当事学生不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某日下午,上海某中学组织班级之间在体育课上进行足球比赛,小跃和小浩在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小跃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的小跃认为是小浩在比赛过程中将自己铲倒,从而导致自己受伤,且学校在举办竞技性比赛前准备不够充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小跃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浩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上海某中学辩称,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平整,小跃摔倒系因争抢足球所致,这是足球比赛本身不可避免的风险,小跃作为中学生,应对该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选择参加比赛即表示接受风险的发生。且学校在比赛前告知了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在事发后对小跃进行了救助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浩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次事故纯属意外,小浩在足球比赛中遵守规则,与小跃进行正常对抗,对于小跃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其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海某中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小浩及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海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草皮虽有一定程度磨损,但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小跃的伤情。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小跃作为中学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水平。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于法无悖,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龚紫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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