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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新乐市张某诉称,2024年3月3日,其承包了曲阳县卢某房屋装修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材料全部到场后,卢付装修款的30%,待施工到一半时,卢付装修款的20%。装修完工后,3日内付完所有施工费,如单方毁约则应赔付对方2万元违约金。

2024年5月1日,张某施工完毕。经结算,施工费共计5.5万元。但,卢仅支付了3万元,尚欠2.5万元。由于,卢某未按约定给付施工费,构成违约,故还应给付张某2万元违约金。

遂,张向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以劳动合同纠纷立案,并向卢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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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由于张某没有按合同约定选用胶漆,现已导致墙面严重开裂,故而双方发生争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实质并非劳动合同纠纷,实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特依法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移送】

2024年8月15日,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然是劳动合同纠纷,但从原、被告诉争理由及合同约定看,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而,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曲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