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负担,也给婚姻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实践中,对于请求返还彩礼案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述
原告石某某(男方)、被告李某某(女方)于2023年9月通过婚姻介绍所相亲认识,后于4天后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结婚当天,被告从原告处索要到的全部彩礼为银行转账20余万元以及黄金首饰(三金)。被告领证后与原告回安徽老家生活的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就独自返回了贵阳两次,算下来总共只生活在一起40余天,剩下50天都是分开生活。2024年1月双方补办婚礼,办完婚礼后被告就跑到郊区房子和闺蜜住在一起,原告自己回市区房子居住。原、被告短暂的相处时光,要么是闺蜜长期在,要么是被告回贵阳,相互沟通了解非常少,在被告的要求下两人一直分房睡,未履行过夫妻义务。而且领证后被告花钱如流水,经常找原告要钱,短短两个月原告就为被告转账几万元。想到领证以来被告的种种行为以及两人之间冷漠的关系,加之被告花钱如流水更是让原告压力倍增,苦不堪言,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费、黄金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
裁判结果
在本院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石某某离婚,并自愿返还彩礼费、黄金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共计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以感情为基础,以登记为保障。但是受快节奏生活的影响,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后,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期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给付方的经济压力,亦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为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假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审判实践中,对于请求返还彩礼案件,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过错原因、支付彩礼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通过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考量,互相体谅,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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