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下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光一科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审计费用合计 1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支付首笔费用 45 万元,审计完成后,剩余 105 万元审计费用未支付,中兴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审计服务费(本息合计) 108.09 万元。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中兴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后被摘牌退市。
(一) 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下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审计费用合计 1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支付首笔费用 45 万元,审计完成后,剩余 105 万元审计费用未支付,中兴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审计服务费(本息合计) 108.09 万元,同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二) 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诉讼的实际情况,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的申请,并提出以下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中兴华)向反诉人(光一科技)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中兴华)返还反诉人(光一科技)支付的审计费用45 万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中兴华)赔偿反诉人(光一科技)经济损失暂计为1 亿元;
4、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中兴华)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公司聘请中兴华为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兴华在审计过程中未遵守法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类型, 导致公司退市, 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 要求中兴华返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本次诉讼法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 本诉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法院将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本案。公司将积极准备诉讼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税闲谈评论:
这场起诉与反诉的官司,到底会怎样?笔者估计赔偿一个亿损失,概率非常非常低,毕竟看不出审计师有啥重大过失。但是能顺利要到审计费,还是说会被之前收到的审计费退回去,大概率应该还是会计师事务所胜诉。
不过之前也出现过,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打官司索要审计费,结果被客户反诉,不但尾款没要到,首付款都退回去的案子。
还有丰县城投,因为被出具非标意见,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退回之前支付的审计费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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