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就业环境下,许多企业对于某些岗位并不会招聘长期的专职人员,而是选择在必要的时候临时雇佣个人来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如居间服务、咨询服务、维修服务等,为单位临时提供服务的个人都可以被称为临时工。

在用人单位向个人提供相应的报酬时,往往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我们都知道,不同种类的所得在预扣预缴阶段所适用的税款计算方法及税率是不一样的,那么临时工的收入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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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国家对二者给出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定义中的“受雇”一词,其实就彰示了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那么,如何分辨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拥有雇佣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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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判定方法,是根据签订的合同种类来区分。个人与单位间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个人获得的报酬就算工资薪金;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就算劳务报酬。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不够准确,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个人受到单位的考勤管理,参与福利待遇分配,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存在雇佣关系。反之,如果没有这些情况,且个人以完成某项事项作为完成合同的前提,那么就不存在雇佣关系。

那么,如果个人成立了个体户来承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它们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实际上,这时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获得的报酬属于个人经营所得,不由受票方代扣代缴,而是由个体户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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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注册在招商园区内的小规模个体户可以申请个税的核定征收,个税经核定按照0.6%缴纳,加上1%增值税,0.06%附加税,综合税率1.66%。如果年开票120万以下且开普票,可以申请双免,综合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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