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不法谁该向谁让步?这是个立场问题!昨天看了最新通告都不想说话了,但今天忍不住再说说这个青岛逆行打人案,本案如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只能这个罪名,除了执法者其他人确实把握不住!
9月3号的通告是由青岛市公安局发出的,代表着青岛市公安局对这个案子的态度。通告的其他几项内容不做评价,只说关于能否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点。
警方认为这是因行车纠纷引发的,而且字里行间让人感觉引发冲突的责任有相当部分在被打的司机,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这个认定和结论,我理解不了!
通告称:王某驾车就医时逆行超车,与林某的车相遇时,王某倒车准备进入顺向车道,下面的内容很重要,“倒车过程中,林某的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然后与顺向的大巴发生剐蹭。字里行间给人的感觉是林某挑事,故意贴王某的车过近,导致王某无法进入顺行车道,然后发生剐蹭后发怒打人骂人。
我不知道警方所称“间距过近”到底是多近,是真的近到王某没法并入顺向车道,还是王某认为太近?这个间距过近的客观数据是多少通告没说,按常理来说,有两种可能比较大:
一是林某碰到逆行车辆后,对方后退,自己正常前行,只是王某主观认为间距过近;
另一种是林某碰到逆行车辆后刻意教训对方,故意紧贴着逼退逆行车辆,想让逆行的车辆退到最后去。
没看到现场资料不能造谣传谣,所以我不好乱说本案是哪种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显然是王某主观认知错误迁怒他人。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就该怪林某挑事吗?
这里有一点还要再表个态,通告说王某逆行超车,我觉得这个措辞不准确,明显就是堵车时,王某耍聪明逆行向前想插队加塞,遇到没有护栏的路堵车时,这种大聪明挺多的,而这种行为往往会造成道路更加拥堵,在以往官方宣传和民间舆论中,碰到这种情况把逆行插队的车贴脸怼回去,是正义和值得赞扬的行为,符合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意思。所以,就算是林某的车真的贴着脸怼着王某的车纠正她逆行插队的行为,这能作为王某发火辱骂殴打林某的理由吗?对这种堵车时别人老老实实排队,她逆行插队的人,是该让着她、惯着她吗?这个事实的认定部分,我认为通告的倾向是错误的!
最后再说通告关于结论的认定,通告认为该案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么认定我觉得比较草率。随手可以搜到两个因为行车纠纷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比如《因行车纠纷引发口角父子三人寻衅滋事获刑》,再比如《行车纠纷起争执,寻衅滋事食恶果》。所以,因行车纠纷打骂他人,不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的理由。
有人看了这两个案例说,这两个案例都是有两个人被打成轻微伤,按《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才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只有林某一人构成轻微伤,没达到两人标准!
刚驳了行车纠纷的理由,又有人跳出来说“轻微伤两人”的标准,要说规则得全面的看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里,可不止轻微伤两人一个条件!该条款和本案可能相关的,至少还有(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道路堵车的情况下,逆行后还长时间殴打他人,必然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是否符合造成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即使不符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标准,最后那个兜底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能不能用?
要知道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口袋罪不是没有原因的,往往就是可以把一些其他法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性质又挺恶劣,不严惩说不过去的违法行为,给装进寻衅滋事罪里,而之所以能装进去那么多情况,就是因为寻衅滋事罪的很多认定标准的结尾都有一个“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本案可以不可以算随意殴打他人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说实话,如果只是逆行插队不成,迁怒于对面司机,然后一时没忍住打了两下,警方给个治安处罚,不认定寻衅滋事罪,我认为真的没什么问题。但本案是打了两下吗?是反复多次长时间殴打呀,一会拉开车门冲进别人车里打,过一会觉得没打够,又绕到另一侧车门打。
再退一步说,如果男司机还手了,然后双方互相打起所以停不下来,那也就算了,关键是这男司机全程根本没还手,自己遵纪守法挨揍,全程不还手,对方还不停持续殴打,而且就照着脸打,这种情节不够恶劣吗?
如果光打情节还不够恶劣的话,女司机一边打一边说,“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 “叫你录、叫你拍”,这些话的恶劣影响不比打人小!综合这些情节看下来,我认为如果还不能符合寻衅滋事罪标准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真觉得是对不起“法不向不法让步”这句话!大家觉得呢?
我不知道这个案子的结果未来会有改变,还是就这样了。也不知道自己写的这些东西有没有什么用,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不造谣、不传谣的情况下,我还是觉得把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观点告诉大家!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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