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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张某某系安徽省利辛县某村村民,其于2023年9月25日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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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公告、预征收土地公告;2、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4、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5、与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

社区居委会于2023年9月27日签收后未向张某某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2023年11月13日张某某向镇政府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内容为:“一、确认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XX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张某某提交的申请不予答复以及不向其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二、责令XX社区居委会以书面方式向张某某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

镇政府于2023年11月16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2024年2月5日,张某某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利辛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利辛县政府经审查,认为XX社区居委会属于居委会性质,其行使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该法的规定,XX镇政府没有负责调查核实XX社区居务公开及回复张某某的法定职责,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并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张某某不服,诉讼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镇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事项是否具有责令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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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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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第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物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物计划1、财物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构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二)各项收入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战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三)各项支出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社)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构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第六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从上述规定可知,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具有将其财务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等事务进行公开的职责。

本案中,社区居委会作为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具有根据上述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依法进行公开的职责,其应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予以公开,而社区居委会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未予处理,因此张某某向镇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

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因此XX镇政府负有监督XX社区居委会进行居务公开的职责。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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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利辛县XX镇人民政府于60内对张某某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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