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日前,市民吴女士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个遗产继承问题。
吴女士的公婆名下有一套房产,为老夫妻生前共同出资购买。由于他们养育了5个子女,在过世前,两位老人均留有遗嘱。遗嘱中写明,房子由5个子女平分,另有祖传玉镯一对,留给2个孙子每人各一只。
而吴女士的配偶排行第五,一直与老两口共同居住生活,他处没有房屋。如今,老两口均已过世,如若房产平分,吴女士一家便没了住处,这该怎么办?
问:兄妹5人是不是可以不按照遗嘱处置房产?该处房屋能否由老五一人独自继承?
答: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房产。
是否接受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5个子女均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过,如若放弃继承,需要他们出具书面声明,便于后续事宜的办理。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玉镯怎么处理才合适?
答:两个孙子应及时回应。
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孙子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但依据遗嘱应当认定为受遗赠人。
对此,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若实际接受玉镯即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实际上,《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当按照生效遗嘱执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援建议
继承纠纷通常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着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并涉及各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纠葛。
本着维护家庭和睦、相亲相爱原则,法援律师建议当事人尊重各方的意见和感受,通过协商找到解决办法。由于孙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属于受遗赠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表态或以实际行动接受或拒绝。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来 源 | 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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