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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今年以来,我国文旅消费持续升温。抽样调查显示,2024年上半年,国内出游人次27.25亿,同比增长14.3%,国内游客出游总花费2.73万亿元,同比增长19.0%。在出游人群中,或许还有游客延迟退房时遭遇“行业惯例”——即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

这一“行业惯例”始于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因存在争议,该规范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争议内容。然而今天仍有酒店将其视为“行业惯例”,进而出现“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现象。但这次涉事酒店打错了算盘,有律师打官司挑战这一“行业惯例”并胜诉。

黄文得之所以打赢官司,一是,涉事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因为该争议规定已被删除;二是涉事酒店也没有事先告知。那么酒店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而酒店依据的“行业惯例”实为“侵权惯例”。打赢官司后,黄文得既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对涉事酒店和其他酒店是普法和警示。

也就是说,延迟退房时酒店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绝不能延迟2小时按半天房费来收费。因为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公平”原则。按理,延迟退房2小时应该按小时收费。而延迟退房2小时按半天房费收取,让游客付出过高消费成本,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希望所有酒店汲取教训。

虽然黄文得打赢了这起官司,但为了几百元的房费,耗时8个月诉讼,这样的维权成本实在太大。并不是每个被侵权的游客都有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去打这种官司。正因如此,今天仍有酒店将已经删除的规定视为“行业惯例”肆意侵权。而单打独斗的维权行为,很难彻底铲除这种“侵权惯例”。

那么,在游客个体维权之外,该如何对这种“侵权惯例”说不?笔者以为,可从三个方面有效治理:其一,如果侵害多个游客权益,消协组织可以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其二,地方部门应主动摸排并纠正酒店这种侵权行为;其三,删除不合理规定后要对延迟退房加以规范。

换言之,有关方面只有主动作为,才能降低或避免游客维权成本。其中,完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范延迟退房是关键。该规范删去“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后,并未将按小时计费明确写入,所以才出现“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案例。

同时,市场竞争也是倒逼侵权酒店修改“霸王条款”的重要力量。比如部分酒店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就是竞争逼出来的“好服务”。希望规范延迟退房与市场竞争共同发力,倒逼不合理的延迟退房收费彻底消失,为游客出游创造合理合法的住宿环境。

当然,游客勇于打官司去挑战酒店所谓“行业惯例”,也有示范和整顿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