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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旧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上述政治和其他技艺间的比拟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 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9-80页
隋既班律令,苏威屡欲更易事条,内史令李德林曰:“修律令时,公何不言?今始颁行,且宜专守,自非大为民害,不可数更。”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75》,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580页
唐太宗李世民:“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4》,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