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海新闻接到陕西商洛市陆先生的情况反映,说他三年前为了平息一起矿工闹事的行为,给曾在煤矿施工的张先生写了一个41万的假欠条,没想到的是,凭这张欠条,三年后他成了被告,县、市两级法院都判令他偿还这笔“欠款”,他不服,于是又于近日申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

欠条到底是真是假?两级法院是如何认定欠款真实存在的?带着这些问题,北极海新闻展开调查采访。

十年前,张先生欠贺先生20万元

本故事主人公只有三个人,陆先生、张先生和贺先生。张先生与贺先生和陆先生都是朋友关系,可陆先生与贺先生却不相识,但是,就是这不相识的两个人,却一个是原告,一个是被告,一审法院也判了被告陆先生还原告贺先生33万欠款,而这欠款,却是张先生欠贺先生的,看着有些乱,那就从头说起吧。

十年前的2014年,张先生带领一大帮人在做工程时,因施工中资金周转不开,于是,他向贺先生借了20万元,之后只还了很少一部分,七年后的2021年,贺先生将张先生起诉到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先生要还给贺先生本金加利息共35万余元,对这个判决,身为被告的张先生没有一点异议。

案子很快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和贺先生都发现,张先生无一点偿还能力,就在这时,恰好张先生手里有一张陆先生写给他的41万欠条,于是,他将这欠条拍成照片给了贺先生,贺先生一看,马上来了精神,按我国的法律,在张先生实在还不上钱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起诉陆先生,向第三者陆先生要钱,这个行为,法律上叫“代位权利”,于是,又引出了这41万的欠条是真是假,陆先生该不该替张先生还这个钱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年前,陆先生给张先生出具了41万的欠条

在陆先生看来,他替张先生还债的问题,简直是天大的冤案。

张先生在法庭上说,他在延安市的一家煤矿承包个工程,干到中途实在干不下去了,于是陆先生接手了他的工程,因将这个工程承包下来及之后的费用为41万,所以陆先生才给他出了这个欠条。而陆先生说。“41万的欠条是在张先生称矿上欠他120万元的基础上,我才打的。我是帮其向矿上要钱,但后来发现他给我捏造了虚假的数字,将这个账务赖到我身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际上,他不仅不欠张先生一分钱,还替张先生给他的工人拿出38万来发工资。

在法庭上,二人各说各的理,只有身为原告的贺先生十分的坦然,因他只要拿回法院已判决的35万元,不管这钱谁来拿。

半年前,一审法院判令陆先生偿还贺先生33万元

一审镇安县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可陆先生关于这41万欠条的辩解,法院的观点也十分简单,法院认为陆显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在无证据推翻欠条的情况下,需按欠条向张远存履行债务。

判决的结果很快就下来了,半年前,这家法院判令陆先生向贺先生支付33万2千元,陆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正确,维持了原判。

陆先生还是不服,他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知这张借条不成立,却不去调查这借条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对其提供的证据拒不采纳,这判决纯属枉法裁决,于是,他申诉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双方达成某种共识或为某种目的,因出假欠条到最后上法庭的案例很多,吃亏的都是出欠条的一方,所以,如果真的出了假欠条,之后要及时将此欠条废除。本案中,陆先生在出了欠条之后,没有向对方提出废除欠条的主张,更没有废除欠条,所以才形成了这样的结果。在本案中,既然被告陆先生提出了欠条为假的问题,两级法院就应对此问题展开调查,然后再去下结论,从两级法院的两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两级法院并没有对此展开调查,这也是被告先上诉再申诉的关键之所在。
来源:北极海新闻(记者 张楠 通讯员 张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