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朱楼子村朱崇相向媒体反映,2024年8月27日,在(2023)鲁1312民初8339号案开庭时,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七条(三)回避制度,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全体法官集体回避,而河东区人民法院却于2024年9月20日将申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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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人朱崇相讲:“河东区人民法院在与本案同类案件中,河东区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认定不便审理,报请中院指定管辖,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由(2024)鲁1312民初925号案件移送至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来看,原告仅是河东区人民法院离职多年的辅助工作人员即认定不便审理。离职多年的辅助人员,对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影响肯定远远小于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上级法院现任领导的影响。本案原告朱崇跃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朱孔波的父亲,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更应不便审理本案。

河东区人民法院曾在审理朱崇跃诉朱崇相另一案件【(2021)鲁民再380号民事案件的原一审案件(2017)鲁1312民初3203号民事案件】时,违法判决、违法执行,已经被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河东区人民法院此次审理的公正性。所以河东区人民法院应当集体回避并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这些情形包括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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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辑:海青

原来源:法治时空

原链接:http://www.114chn.com/n/440115-16157/newsd533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