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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实务要点

《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证人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并未规定证人作证不得旁听庭审。《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这两者存在一定矛盾之处。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第一位证人作证后,未退庭,旁听庭审,法院传唤第二位证人出庭作证。第一位证人作证后旁听庭审,未违反证据规定。但是似乎不符合“询问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规定。

从抗辩角度,本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1)如果第一位证人并没有干预第二位证人作证,第一位证人也无需再次被传唤出庭作证,那么,第一位证人作证后,他的证人身份已经结束,不再是证人,而是普通的旁听者,自然可以旁听庭审。

(2)考量法律规定的精神,目的在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干扰,导致证人证言丧失客观性。结合案件庭审具体情况和证人证言,如果第一位证人在场旁听,对证人证言本身并无影响,不违反证据规定,不应属于程序违法。

(3)参考域外法律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4条规定:“对证人应个别询问,询问时不能使以后要询问的证人在场。”虽然域外法律不能直接用来解释我国法律,但是法理精神有相通之处。我国《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在于禁止尚未出庭作证或者需要再次作证的证人在场,而非禁止已经出庭作证完毕的证人在场。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三、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二款旨在明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单独询问规则。证人单独询问规则指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每次传唤一个证人出庭,由法官或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对该证人的询问完毕之后,应通知证人退出法庭,法官再传唤第二个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如此反复。证人单独询问规则是为保障每个证人陈述自己所经历过的案件事实,而不受其他证人的干扰和影响。证人主要通过感官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并且只能对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事实进行陈述,因此,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是人的心理和思维过程对客观事物能动反映的产物。证人在向法庭陈述之前,一般需要经历了解——记忆——叙述这三个阶段,因为人记忆的时限性、主观性的特征,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退,在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记忆模糊、记忆不全面的情况。从心理学上讲,每个人都有从众心理,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易对其他人发生暗示作用。证人由于受到他人的陈述或观点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或者记忆可能会出现偏差或者模糊不清,从而影响其作出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如允许证人旁听庭审活动或其他证人作出的陈述,证人易受到他人观点或陈述的影响,从而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剪裁,以使两者相适应。因此,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单独询问规则,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每次传唤一个证人出庭,由法官或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询问完毕之后该证人应退出法庭,法官再传唤第二个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如此反复。

证人单独询问规则是为保障每个证人如实陈述自己所感知的客观事实,而不受其他证人的干扰和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认可和采用了证人单独询问规则。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4条规定:“对证人应个别询问,询问时不能使以后要询问的证人在场。”当案件存在数位证人,其中一位证人作证时,其他证人应当退庭,并且证人相互之间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避免相互交流、询问。对证人的询问遵循单独询问规则,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且每个证人单独接受询问,有利于保障证人如实陈述其感知的事实情况,而不受案件事实和他人的影响。

(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P657页-P666页)

四、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私人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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